(2023年8月4日经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当事人参加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所进行的调解活动,需要向调解中心交纳相应费用。调解费用包括调解登记费和调解费。具体标准与实施办法如下:
一、调解登记费
调解登记费为每方当事人300元(人民币,下同)于当事人同意提交调解时交纳。当事人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交纳。该费用不因任何情形退回。
二、调解费
调解员选定或指定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按以下两种标准支付调解费:
(一)标的收费
当事人选择按案件争议标的额比例交纳调解费的,调解中心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取调解费:
区间 |
计算公式 |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 |
1500元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
1500元+争议金额超10万元部分的1%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500元+争议金额超20万元部分的0.75%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4750元+争议金额超50万元部分的0.5% |
1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7250元+争议金额超100万元部分的0.45% |
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
92750元+争议金额超2000万元部分的0.3% |
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超出部分可由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计费比例 |
(二)计时收费
当事人选择计时收费方式的,或者案件争议标的不涉及财产的,或者争议标的额难以计算的,按以下标准交纳调解费:
1.计费标准:每小时3500元,最低计费时间为3小时,调解时间超出3小时的部分每一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小时的部分不计费;
2.调解所需时间从调解员参加第一次调解会议开始计时。
调解费的交纳
(一)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调解费。调解费交纳成功后,调解正式启动。
(二)调解费一般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按照平均比例交纳。当事人对交纳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应在调解约定中载明。
(三)若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交纳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而其余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其需承担的调解费,视为各方未达成调解意向,已交纳的调解费由调解中心予以退回。
四、其他费用
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且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到外地调查的,调解员的食宿、交通费用等实际开支,按当事人商定并经调解中心确认的标准由当事人按照平均比例承担,当事人对承担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聘请有关第三方(如专家、证人、翻译、鉴定人员等)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约定承担。
当事人对上述其他费用的承担,不同意按照平均比例承担,也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方承担。
五、附则
(一)调解员是两名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调解员,加收5%的调解费。
(二)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外文的,加收5%的调解费。
(三)调解中心受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纠纷解决职能的组织委派或委托的商事争议案件,收费方式和标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
(四)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调解费减免申请,经调解中心秘书长批准,除调解登记费外,调解费可酌情减免收取。
(五)调解员参加调解活动的工作报酬,从收取的调解费中列支,具体标准按调解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所列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经调解中心同意,当事人可交纳外币。外币与人民币的换算,按调解中心决定受理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计价。
(七)本办法由调解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