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开始
调解员应当在被选(指)定后10 个工作日内正式开始调解工作。
调解期限
调解员应当在第一次调解会议后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始调解工作后30 日内结案,形成书面报告,终止调解程序。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经调解员申请及调解中心秘书长同意的,可以延长调解期限 30 日,但每起案件的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60 日。
调解推进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也可以在调解中心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调解员可以根据调解工作需要或者经当事人申请,提请调解中心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调解语言
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调解所使用的语言,协商不成的,调解中心秘书长征求调解员意见后决定调解所使用的语言。当事人要求对调解语言提供翻译服务的,翻译人员由当事人聘请或委托调解中心聘请,翻译人员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外国人担任其调解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活动的,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保密义务
调解员及参与调解的其他人员必须对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所有资料保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披露的;
(二)法律要求披露的;
(三)为履行或执行调解协议而披露的;
(四)为防止或尽量减少他人受伤的风险或者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风险的;
(五)基于研究、评估或教育目的而作出且没有直接或
间接泄露调解资料或当事人身份信息的;
(六)披露行为是基于征询法律意见而作出的;
(七)调解资料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的。
必要时,调解员可以要求所有参与调解而不属于调解各方当事人的其他人员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不公开调解
调解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解地点及调解协议的形式
调解一般在调解中心所在地、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机关或机构所在地进行。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亦可在其他地点或线上进行。在调解中心所在地以外的地点进行调解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出此项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期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通过线上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以电子记录的方式作出,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使用电子签章。
调解程序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调解中心确认;
(二)调解期限届满,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并出具书面结案报告;
(三)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未要求延长调解期限的;
(四)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书面声明退出调解;
(五)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调解程序恢复
调解程序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希望继续进行调解的,可以恢复调解程序,因重新恢复调解程序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