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
发表日期: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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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有关法治建设要求,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以下任一法律服务机构或者组织:

  1.依法在合作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两方或者三方联营律师事务所,以及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合作区的代表机构;

  2.在合作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仲裁(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商事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机构)等组织或者机构;

  3.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合作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者机构。

  (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或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

  (三)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是指被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东省律师协会授予“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

  (四)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是指截至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法律指南》(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榜单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其中港澳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港澳知名律师事务所。

  (五)法律行业专家,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或者被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的律师,或者截至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近三年入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法律指南》(Chambers and Partners)、《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榜单的法律专业人士。

  (六)落户,是指2022年1月1日之后设立在合作区或者迁入合作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但是本办法施行之后从珠海市迁入合作区的除外。

  (七)“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不低于”“最高”均含本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有关扶持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实施主体

  合作区法律事务局(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局)负责本办法扶持措施的实施,包括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以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事宜。

第五条

扶持基本条件

  法律服务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应当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区具备一百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用于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参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事项记录。

第六条

扶持年度和上限

  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申请2022年至2025年度扶持资金。

  同一法律服务机构同一年度内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八百万元。

第七条

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落户在合作区的调解、法律查明、司法鉴定组织或者机构,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一百万元。

第八条

知名及优秀律师事务所落户奖励

  港澳知名律师事务所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两地或者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合作区的,该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二百万元。

  其他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两地或者三地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合作区的,该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一百五十万元。

  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总所,落户在合作区的,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二百万元;其分所落户在合作区且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一百万元的,该分所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五十万元。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的,该代表机构可以申请落户奖励一百五十万元。

第九条

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扶持

  与法律事务局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入驻琴澳国际法务集聚区,由法律事务局按照协议承担其协议期内的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协议期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第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和配套用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公用房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车位费和服务费)补贴:

  (一)在申请年度上一年,与该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合作区实际办公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并在合作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其中,该机构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司法鉴定人及其他与法律服务有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十人;

  (二)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

  (三)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营律师事务所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律师事务所在合作区设立的代表机构;

  (四)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的发起人有香港特区或者澳门特区组织、机构的。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标准

  对在合作区租用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给予租金补贴,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七十元的补贴标准。

  补贴面积最高每人十五平方米。以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合作区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

  年度租金补贴面积每家法律服务机构不超过两千平方米。

  租金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第一次申请租金补贴的计算时间从申请人实际支付办公用房租金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若当年租期不满一个月的,不予补贴。

  之前已获得过原横琴新区以及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的法律服务机构,再享受本办法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期限前后累计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法律服务机构在获得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分租,亦不得改变办公用途,否则从出租、转租、分租和改变用途之日起,应当主动退还本机构上一个申请年度所获得的全部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不主动退还的,将予以追缴。且自该日起,申请人不能再依据本办法获得合作区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以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争议

  合作区内的调解、仲裁机构每个年度可以申请最高一百万元专项补贴,按照以下要求,由调解、仲裁机构据实发放给最终承担调解、仲裁费用的当事人:

  (一)按照申请年度上一年的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宗案件实际发生的调解、仲裁费用;

  (三)当事人双方或者任意一方首次选择非诉方式解决争议,仅可以享受一次调解、仲裁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仲裁员、调解员支持

  支持境内外仲裁员参与合作区仲裁业务,对合作区的仲裁机构聘请的仲裁员按照在合作区裁决的案件数量进行补贴,每宗案件给予办案补贴八百元,每年每名仲裁员最高补贴四千元。发放方式为按年度支付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据实发放给仲裁员。

  支持境内外调解员参与合作区调解业务,对合作区的调解机构聘请的调解员按照在合作区调解的案件数量进行补贴,每宗案件给予办案补贴一千元,每年每名调解员最高补贴五千元。发放方式为按年度补贴给商事调解机构,由调解机构据实发放给调解员。诉前调解案件、仲裁前调解案件除外。

  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聘请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调解员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聘请的全职工作人员参与合作区仲裁、调解业务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

第十五条

主营业务奖励、主营业务增长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达到一千万元、三千万元、五千万元的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奖励一百万元、二百万元、三百万元。

  对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的百分之五给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每年每家法律服务机构最高奖励二百万元。

  对获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后续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照相应规模申请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发展规模奖励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合作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其首次享受合作区发展规模奖励政策的申请年度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本办法实施后设立或者迁入合作区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其在合作区满一个申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法律查明业务发展

  合作区内的法律查明机构每个年度可以申请最高一百万元专项补贴,按照以下要求,由法律查明机构据实发放给在诉讼环节选择查明的当事人:

  (一)按照申请年度上一年的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不超过每宗案件实际发生的查明费用;

  (三)每个当事人每年仅可以享受两次查明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鼓励合作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或者主导与合作区发展密切相关的高端法律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一)为合作区行政机关、法定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重大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服务,且标的额在五十亿元以上的;

  (二)主导粤港澳大湾区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

  (三)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安排、国际条约制定或者修改的;

  (四)被司法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

  每个项目可以申请二十五万元高端法律服务奖励,单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五十万元。

第十九条

举办法律活动扶持

  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举办、承办高水平法律主题的论坛、展览、竞赛等活动,邀请出席并作主题发言的法律行业专家达五人以上且参加人数五十人以上的,或者由国家部委主办、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在合作区承办的法律主题活动,事后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最高给予补贴十万元。

  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可获得最多两场活动扶持。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机关法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出资委托法律服务机构举办的活动不纳入本条规定的扶持范围。

第二十条

鼓励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合作区法律服务机构为合作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公益法治宣传、公益仲裁、公益调解、公益培训、公益讲座、公益法律援助、公益公证等公益法律服务的,由合作区法律事务局按照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活动的次数和质量进行精神奖励,每年授予一定名额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益法律服务之星”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申请流程

  法律事务局每年组织一次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法律事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法律事务局对应当给付的资金予以审定;

  (五)公示。法律事务局将拟给予扶持的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在申请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除外。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均为事后扶持。

  因扶持资金发放产生的税费,由申请人依法自行全额承担。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注销登记主体,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者注销或者改变纳税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横琴新区支持律师行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2023年申请指南申请。

  2023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后续的年度申请指南申请。